福建建威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建威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杏博湾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2845号
再审申请人福建建威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威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市园博园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园博园管理处)以及二审上诉人厦门杏博湾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杏博湾公司)、一审第三人厦门市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置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终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建威发公司与园博园管理处签订的案涉《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项目系由市政置业公司通过厦门市产权交易中心招标,建威发公司中标。2010年11月16日,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形成会议纪要,决定由园博园管理处与中标方签订案涉项目的经营合同。2010年12月14日,园博园管理处与建威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经厦门市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后市政置业公司将案涉项目实际向建威发公司交付。上述《租赁合同》履行中,杏博湾公司负责案涉温泉浴场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向园博园管理处支付租金、商业服务费、水电费等。据此,原审判决认定建威发公司与杏博湾公司均系《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建威发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温泉度假不是影响本案《租赁合同》效力的事实依据,杏博湾公司加入到《租赁合同》的履行中亦不表明其与建威发公司之间形成借名投标关系,原审判决认定建威发公司与园博园管理处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并无不当。关于建威发公司主张原审法院应当鉴定而没有鉴定,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本案一审中,一审法院根据杏博湾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温泉浴场项目地面沉降的原因及损害后果进行鉴定,后该鉴定机构向一审法院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以“现因鉴定资料不全,且在现场工作中,我中心鉴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开挖工作,应鉴定申请方的要求,无法进行大面积开挖,以致无法查到本次鉴定工作的相关依据”为由决定终止本次鉴定,并予以退鉴。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确定由杏博湾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建威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建威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爱珍 审判员  何 君 审判员  张 颖
法官助理潘琳 书记员黄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