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威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建威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旗山云创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206民初7754号
原告福建建威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威发公司)与被告厦门旗山云创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山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威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被告旗山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金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威发公司的陈述与《施工合同》可以相互印证,旗山云公司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对于双方争议的部分,本院分析如下:根据《施工合同》12.4之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后退还质保金,旗山云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在质保期内就工程质量提出异议,且其已实际接收并使用案涉工程,故虽无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交付手续,仍应视为建威发公司已依约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双方一致确认案涉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根据《施工合同》12.1约定,质保期为两年,自工程验收合格后移交甲方之日计算,故案涉工程的质保期应为2015年6月30日至2017年7月1日,因此质保金退还的诉讼时效应自2017年7月2日起算,建威发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旗山云公司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均确认质保金款项为255653.4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旗山云公司主张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维修费用应从质保金中扣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因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后退还质保金,现退款期限已经届满,旗山云公司逾期未还,故建威发公司要求旗山云公司立即退还质保金255653.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施工合同》虽约定,质保金不计息,但该合同同时约定,旗山云公司违约,应给予建威发公司合理的补偿,故本院酌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予以支持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结合双方的陈述及经审查认定的上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5日,旗山云公司作为甲方、建威发公司作为乙方就云创智谷电力增容、消防及通风等安装工程,共同签订《云创智谷电力增容、消防及通风等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5年3月7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工程结算总价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经甲方或本工程物业管理单位检验确认无遗留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出现的所有保修问题均得到解决后15个工作日内结清质保金,质保金不计息;质保期为两年,自工程验收合格后移交甲方之日起算;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后退还质保金;甲方违约的,乙方应予以提醒,甲方应在乙方提醒后2日内履行责任或给予解释,否则,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的补偿。2016年9月5日,建威发公司就云电力增容、消防及通风等安装工程制作《工程结算确认书》一份,载明:应预留保修金290369.35元,结算应付款为-34715.95元,落款“工程造价咨询确认”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陈志峰”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林淑华”盖章确认,“发包人确认”处“吴小贵”签字确认。后建威发公司多次找旗山云公司协商要求退还保证金,旗山云公司均拒绝退还,遂建威发公司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诉讼过程中,建威发公司与旗山云公司一致确认,案涉工程于2015年6月30日竣工,该工程现已交付旗山云公司实际使用。
一、厦门旗山云创业园区管理有限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建威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255653.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5565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建威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厦门旗山云创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34.8元,减半收取计2567.4元,由厦门旗山云创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洪华娇
法官助理王夏菁 书记员孙琳凤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