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96民终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环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汤帝街88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济源恒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环宇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济源恒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环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环宇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环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河南环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高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段晨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