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环宇建设有限公司

***与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河南环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9001民初2875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地址:河南省济源市黄河大道西段516号虎岭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环宇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济源市汤帝路8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汉族,1989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河南环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8元,减半收取为15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