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环宇建设有限公司

***与河南环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民初10558号
原告:***,男,195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环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汤帝街88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环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劳务费503761.37元及利息损失(其中232695.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180122.2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53035.8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一、2012年2月8日,***以济源市第三建安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一份,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环宇大厦土建工程,并约定了承包方式及承包价格,工程价款3590533.52元,另约定消防水池及自行车棚价款为125000元。2012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环宇大厦地源热泵房土建工程,合同价款为6万元。2013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单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环宇大厦四屋面工程,工程价款为47070元,原告还承建了环宇大厦地下室汽车坡道,工程价款为29471.28元;原、被告另协商增加安全通道搭设费用20850元、消防洞口杂工费9700元、一至十二层消防楼梯加梁价款5000元合同外附加项目。工程于2012年8月30日竣工,以上项目合计工程款3887624.8元,已付3679687.5元,下欠工程款207937.3元。二、2013年,原、被告签订沁阳城市环宇鑫典13、14、15号楼劳务施工合同,工程总价款450万元,剩余24123.96元未付。三、2014年1月27日,原告以济源恒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三湖嘉园3号楼工程施工,总价款3757770元。2015年已竣工,下欠263035.84元未付。以上共计欠款495097.1元,2018年2月,被告又支付1万元,剩余485097.1元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沁阳城市环宇鑫典工程项目,根据上述规定,该施工合同纠纷应由沁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但原告一并起诉至本院,不属于本院管辖,应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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