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环宇建设有限公司

济源市众邦砼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环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3279号
原告:济源市众邦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小浪底专用线西留养段。
法定代表人:王阳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成年,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环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汤帝路885号。
法定代表人:李双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源市众邦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环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源市众邦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众邦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6元,减半收取计1423元,由原告济源市众邦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家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