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鹤壁市淇滨区鑫越建材供应站、鹤壁市业晟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民申3118号
再审申请人鹤壁市淇滨区鑫越建材供应站(以下简称鑫越供应站)因与被申请人鹤壁市业晟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晟公司)、一审被告鹤壁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旺生、周全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6民终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鑫越供应站主张因为业晟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所以该工程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业晟公司承担,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相对性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案《供销合同》抬头处的需方是漓江公馆1标人防地下车库,尾部由周全法签名,不显示业晟公司名称也无业晟公司印章,鑫越供应站也无证据证明周全法是代理业晟公司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因此鑫越供应站要求业晟公司承担支付钢材款的责任,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二审判决并无不当,鑫越供应站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鹤壁市淇滨区鑫越建材供应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魏一凡 审判员  秦世飞 审判员  李智刚
书记员  曹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