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民申3118号
再审申请人鹤壁市淇滨区鑫越建材供应站(以下简称鑫越供应站)因与被申请人鹤壁市业晟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晟公司)、一审被告鹤壁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旺生、周全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6民终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鑫越供应站主张因为业晟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所以该工程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业晟公司承担,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相对性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案《供销合同》抬头处的需方是漓江公馆1标人防地下车库,尾部由周全法签名,不显示业晟公司名称也无业晟公司印章,鑫越供应站也无证据证明周全法是代理业晟公司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因此鑫越供应站要求业晟公司承担支付钢材款的责任,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二审判决并无不当,鑫越供应站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鹤壁市淇滨区鑫越建材供应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魏一凡
审判员 秦世飞
审判员 李智刚
书记员 曹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