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611民初23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广达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段高蓓、鹤壁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鹤壁市广达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段高蓓、鹤壁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广达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鹤壁市广达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银忠
书记员 李世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