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03执恢313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
法定代理人:杨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壁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与金山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苏海军
被执行人:苏海军,男,1976年5月2日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执行人:苏浩宇,男,1988年5月4日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执行人:淇县广厦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县桥盟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执行人:鹤壁市广厦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西段淇水百合B号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苏海军、苏浩宇、淇县广厦房产置业有限公司、***、鹤壁市广厦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通过强制执行执行到位4067100元。因双方正在私下协商还款事宜,申请执行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案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603执恢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 轶
审判员 马保军
审判员 杨 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