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611执20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7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21日。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611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鹤壁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鹤壁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鹤壁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