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24民初字第1530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卢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波,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卢氏县城关镇西南街村三组。
代表人:任寿锁,组长。
经营场所:城关镇西南街村。
第三人:卢氏县文峪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国方,经理。
经营地址:卢氏县药城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474192721。
原告***诉被告卢氏县城关镇西南街村三组及第三人卢氏县文峪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期间,原被告达成解决问题办法,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74元,减半收取40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金鹏
人民陪审员 郭志东
人民陪审员 郭文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