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文峪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卢氏县房地产管理所、卢氏县文峪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民申6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县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县新建路原建设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姜少飞,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战会,该所职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县***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药城68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方,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县房地产管理所因与被申请人**县***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19)豫1224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县房地产管理所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房地产管理所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郑建林
审判员  薛 曙
审判员  刘亚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