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民终1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卢氏药城68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方,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兵,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欣,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9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鹏鹏,河南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秦岭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灵宝市故县镇。
法定代表人:王玉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佳,男,汉族,1985年8月5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年,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秦岭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20)豫1282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20)豫1282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建华
审判员 路增广
审判员 汤静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爽
书记员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