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文峪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卢氏县文峪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卢氏县房地产管理所建设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224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卢氏县文峪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卢氏县。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卢氏县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卢氏县。法定代表人:***。 卢氏县文峪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卢氏县房地产管理所建设施工合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豫1224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因卢氏县房地产管理所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卢氏县房地产管理所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卢氏县房地产管理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1618310104xxxx575账户内的存款452563元,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