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文峪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薛某;卢氏县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1224民初434号 原告:卢氏县文峪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卢氏药城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47419272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五里川镇靖华园社区15号楼1单元602室,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87********。 原告卢氏县文峪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峪宏发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峪宏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峪宏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购房款4244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五里川镇新型农村住宅社区集资建房有关事宜备忘录,约定单价1100元/㎡,总房款108724元。后原告如约向二被告交付房屋,且已配合被告办理完不动产权证,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就下欠房款原告出具分期偿还房款协议,约定下欠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房款42440元,未按期还款同意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后因被告未能按时偿还下欠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 ***未答辩。 文峪宏发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备忘录、分期偿还协议等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原告文峪宏发公司根据县政策修建五里川河南村鹤翔园住宅小区。 2016年6月15日,被告***与原告文峪宏发公司签订五里川镇新型农村住宅社区集资建房有关事宜备忘录,认购鹤翔园住宅小区15号楼东单元六层东向房屋一套,面积为98.84㎡,单价为1100元/㎡。 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经结算于2021年10月25日就下欠房款与原告签订分期偿还房款协议,承诺在2021年12月30日支付剩余房款42440元,未按期支付按照LPR的四倍支付利息。 现因被告未能按期支付下欠房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实际下欠房款42440元,并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日起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房屋,支付部分款项后,经结算后就下欠款项出具有分期偿还房款协议,分期偿还房款协议载明数额为42440元,故对原告主张下欠购房款4244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在分期偿还房款协议中明确约定未按期还款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但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按原告主张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卢氏县文峪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下欠款项42440元,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债务人***可将本判决书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卢氏县文峪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账户,亦可通过微信转账等便捷支付方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