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224民初430号
原告:卢氏县文峪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卢氏药城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47419272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五里川镇河南村鹤翔园小区14号楼2单元6层,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65********。
原告卢氏县文峪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卢氏县文峪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氏县文峪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氏县文峪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卢氏县文峪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