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4执3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金城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6月21日作出的(2019)豫0184民初55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7月8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二、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向***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向***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7月29日到本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9月5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并依法将其银行账号冻结(案外人对冻结该款项提出异议,暂无法扣划);
六、由于被执行人***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七、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做终本约谈时询问是否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冻结该款项提出异议,暂无法扣划)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