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4执22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又名**,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执行人:***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金城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4日以(2014)新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河南昭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新郑市孟庄镇规划棉纺三路西侧的宽视界B13号楼3单元702室商品房(产权证号:16××17),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4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民再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南昭元置业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责任。现河南昭元置业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昭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新郑市孟庄镇规划棉纺三路西侧的宽视界B13号楼3单元702室商品房(产权证号:16××17)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