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4执3950号
申请执行人:***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金城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保军,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保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保军对新郑市郭店镇中心城区中原明珠2期项目3、6、8、10号楼防水工程进行维修。
经查,(2017)豫0184民初429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内容第三项:原告连保军应在2017年9月1日前对涉案防水工程(指新郑市郭店镇中心城区中原明珠2期项目3、6、8、10号楼防水工程)负有维修义务。
本院认为,该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连保军于2017年9月1日前对涉案防水工程负有维修义务,现已超过该约定时间,且申请执行人***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维修事项不明确具体,故本院认为其申请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关于(2019)豫0184执395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