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4执2290号
申请执行人:***,又名**,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执行人:***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金城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1864.22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查封、冻结、扣押申请,造成查封、冻结、扣押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