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城市煤电集团汇龙水泥有限公司与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81民初9112号
原告:永城市煤电集团汇龙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永城市演集镇三关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99183820D。
法定代表人:范颂歌,公司执行董事、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万江、李德文,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672414439。
法定代表人:阮玉西。
被告:***,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永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处,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中段(永城市交通局五楼)。
法定代表人:石永。
原告永城市煤电集团汇龙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城市煤电集团汇龙水泥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城市煤电集团汇龙水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市煤电集团汇龙水泥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7427元,减半收取3713.5元,由原告永城市煤电集团汇龙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靳剑锋
审判员  彭敬山
审判员  宋 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