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2318号
申请人:***,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申请人:朱珠,女,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之妻。
被申请人:朱爱民,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申请人:徐玉岭,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申请人: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建工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672414439。
法定代表人:张迪,公司总经理。
***与***、朱珠、朱爱民、徐玉岭、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珠、朱爱民、徐玉岭、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13345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其名下位于永城市东城区××路××街南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永房字第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朱珠、朱爱民、徐玉岭、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金额为1413345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永城市东城区××路××街南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房权证永房字第0×**,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建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