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231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申请人:**,女,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之妻。
被申请人:朱爱民,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申请人:徐玉岭,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申请人: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建工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672414439。
法定代表人:张迪,公司总经理。
***与***、**、朱爱民、徐玉岭、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朱爱民、徐玉岭、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金额为1413345元。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建设银行4100××××6518账户中的冻结金额已达申请标的为由,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的中国银行2468××××3837、中国银行2572××××1865、中国工商银行1716××××8105、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483××××0001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中国银行2468××××3837、中国银行2572××××1865、中国工商银行1716××××8105、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483××××0001)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建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