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8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永民初字第583号
原告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方大道建工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余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仍未预交或依法申请减、免、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苏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