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永民初字第3191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上河城先帅新天地东院。组织机构代码:66724144-3。
法定代表人余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沱浍河通航工程5标段项目经理,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功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程杰
人民陪审员钟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