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高海俊诉被告河南省胸科医院、郑州市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诚意广告材料商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1173号
申请执行人高海俊,男,汉族,1990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胸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纬五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市郑东新区诚意广告材料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中力广告市场A区1号楼33号。
经营者孙霞。
被执行人郑州市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站南路西、万通路南和协大厦1幢10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高海俊诉被告河南省胸科医院、郑州市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诚意广告材料商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民终10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3877号民事判决;二、郑州市郑东新区诚意广告材料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高海俊各项损失共计1230995.04元;三、郑州市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郑州市郑东新区诚意广告材料商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河南省胸科医院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郑州市郑东新区诚意广告材料商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执行时应扣除高海俊尚欠河南省胸科医院的医疗费58633.58元);被执行人河南省胸科医院、郑州市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诚意广告材料商行到期未履行,权利人高海俊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胸科医院、郑州市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诚意广告材料商行1226155.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