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九玖久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市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1663号
申请人:**九玖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建安区蒋李集镇蒋东村。
法定代表人:韩向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飞,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市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中兴南路与商都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西正商和谐大厦A座10楼1003号。
法定代表人:黄昌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玖久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腾建材有限公司、郑州市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九玖久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8640.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交了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玖久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8640.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磊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康永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