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04执1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聊城浩翔轴承保持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后**1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市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中兴南路与商都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西正商和谐大厦A座10楼1003号。
法定代表人:**起
被执行人: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恒大世纪广场9号楼19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聊城浩翔轴承保持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市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34126.37元,执行中已实现标的0元。执行中,通过车辆、房屋、银行等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