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商丘恒万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3民初7696号 原告:郑州市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被告:商丘恒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恒万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郑州市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市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