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市帝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执103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禹州市帝苑置业有限公司,住禹州市商贸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炫,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禹州市帝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豫民再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禹州市帝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1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需续冻结、查封的在本次冻结、查封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该种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克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郭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