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建工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822号
原告: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8号A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4657419D。
法定代表人:张小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积,河南致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丹杰,河南致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建工集团,住所地南阳市汉画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3549884X8。
法定代表人:鞠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然,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淑贤,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建工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南阳建工集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阳建工集团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阳建工集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师慧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