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3293号
原告:临沂康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三河大桥西200米澜泊湾小区A7-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N5T6LX2.
法定代表人:刘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河南中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北三环交叉口向北500米石化加油站后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4QEB4U。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文化北路300号1号楼4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91137L。
法定代表人:郭宇宙,经理。
被告:河南朗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产业集聚区万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396049846U。
法定代表人:韩丽,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海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产业集聚区华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MA44DR8463.
法定代表人:海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8号A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4657419D。
法定代表人:张小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沂苏曼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与临西九路交汇北100米路南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MYMMQ09.
法定代表人:杨凯,经理。
原告临沂康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永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郎海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海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临沂苏曼塑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康联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临沂康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晨阳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杜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