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建工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5759号 原告: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8号A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4657419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阳建工集团,住所南阳市汉画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3549884X8。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建工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