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现代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省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文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4320号
原告河南省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梯公司),注册号410105300000030,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辛建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光,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文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注册号410491000006034,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郑东方。
原告电梯公司诉被告物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红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物业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梯公司诉称:原告电梯公司下属安装维修分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与被告物业公司就开源路南段广厦御园10台电梯保养事宜签订了合同编号为B121242号的《电梯保养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仅在前期支付了7000元的维修保养费,后期,被告一直未支付维修保养费。在此期间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约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截至目前,被告欠费金额高达2.9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应就未付的维修保养费支付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一)被告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2.9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全部安装费期间的违约金(暂计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所举证有:(一)《电梯保养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1.原、被告之间就10台电梯维保事宜签订了合同,约定由被告先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原告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2.合同约定维保费用共计36000元,合同期限是2013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止。3.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1月20日前将全部维保费支付给原告。(二)《半月维保项目(内容)、要求和记录表》,证明: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维保义务,尽管被告处于拖欠费用的情况下。(三)《律师函》、顺丰快递回单,证明:原告就被告拖欠维保费事宜进行催告、索要的情况,但被告仍未支付维保费,甚至拒收原告催款信函。
被告物业公司未答辩,也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2月28日,原告电梯公司下属安装维修分公司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了《电梯保养合同书》,主要内容有:被告物业公司委托原告电梯公司下属安装维修分公司对位于平顶山市开源路南段广厦御园的建筑物内的共计10台电梯,实施维修保养服务,合同书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为期一年。维修保养费3.6万元,付款方式:采用被告物业公司先缴维修保养费,后由原告电梯公司下属安装维修分公司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的方式。被告物业公司在2013年2月20日前向原告电梯公司下属安装维修分公司支付前六个月保养费1.8万元,2013年7月20日前向原告电梯公司下属安装维修分公司支付后六个月保养费1.8万元;被告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与金额支付原告方费用,原告方有权立即停止服务,直至终止合同;合同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调解决为原则,如协调无效可申请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014年5月9日、5月28日原告下属安装维修分公司曾两次通过顺丰快递向被告物业公司邮寄《催款律师函》,顺丰速运跟踪单显示其中一封被告物业公司拒收,均退回寄件人。
2014年6月25日原告提起本诉。
审理中,原告称合同履行中被告曾付过7000元维修保养费。
审理中原告提交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显示:被告欠费2.9万元,欠费时间自2013年7月20日至立案之日2014年6月25日,约340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5%计算,违约金为1661元。
本院认为:原告下属安装维修分公司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的《电梯保养合同书》有效。被告物业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履行支付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物业公司付电梯维修保养费29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全部安装费期间的违约金,有据、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顶山市文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省现代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费2.9万元和违约金,其中1.1万元的违约金自2013年2月21日起计算,1.8万元的违约金自2013年7月21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规定的付款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书生
人民陪审员  李小娜
人民陪审员  刘帅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