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3378号
原告:河南省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楼****。
法定代表人:辛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鸿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iv>
法定代表人:孙罡。
被告:郑州中方园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北段iv>
法定代表人:陈永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现代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鸿兴置业有限公司、郑州中方园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省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现代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现代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忠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