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防腐防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防腐防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6民初423号
原告:新乡市防腐防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振中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张富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库尔勒市香梨大道47号。
负责人:李和,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华油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石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乡市防腐防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新乡市防腐防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乡市防腐防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阿依古丽·吾吉
书 记 员         田 茂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