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924民初1443号
原告:新乡市防腐防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振中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乡市防腐防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
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昆仑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本科文化程度,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原告新乡市防腐防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新乡市防腐防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防腐防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防腐防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398.11元,减半收取计41,199.06元,由新乡市防腐防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