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振华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747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振华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郑州振华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8日作出(2017)豫0191民初89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1月02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1月18、2018年3月19日、2018年6月21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将被执行人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4、本院于2018年01月12日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传唤。5、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将被执行人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17)豫0191民初894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世争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孔瑛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王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