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9401号
原告:重庆唯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唯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风天大道130号附1号2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483977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畅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一段123号15层1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5256066F。
法定代表人:祝XX,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唯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畅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唯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唯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4元,减半收取计887元,由原告重庆唯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咏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 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