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3民初308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艳,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瑶,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街道双税社区南环路水泥厂路口星源汽贸城楼上。
法定代表人:王玉霞,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卓越创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世纪大道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丁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卓越创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3元,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民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