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宗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宗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03民初749号
原告:***,男,生于1980年8月12日,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江陵、樊煜旌,河南智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宗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股东。
原告**成诉被告河南宗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申请将诉讼请求减少为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为减轻诉累,将标的降为5万元,本院本着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予以准许,根据诉讼费缴费办法,按降低后的标的收取诉讼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已收取4039元,退回35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