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宗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宗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323民初2644号
原告:河南宗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景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侠,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15日出生,户籍地内乡县,现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成,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杨梦森,男,汉族,1969年4月11日出生,户籍地西峡县,现住西峡县。
原告河南宗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追加杨梦森为本案第三人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河南宗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7日起按照国家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400000元人民币,并于2019年7月15日出具借据一张。2021年4月24日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故向贵院起诉。被告***辩称,被告系河南省霞光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光高科)员工,因宗源公司法人李景吾想参与霞光高科的破产重组,在霞光高科老总杨梦森的指示下,原告将40万元打入被告账户用于参与霞光高科破产重组的审计、资产评估和管理等前期准备工作,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无义务清偿欠款,应驳回原告诉请。
第三人杨梦森述称,原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所涉40万元是第三人交代被告***从他卡上过一下,因为第三人账户被法院冻结,该款是宗源公司法人李景吾想要参与霞光高科的破产重整的启动费用,该款之后全部花费在启动重整的相关费用上。
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景吾与第三人杨梦森系多年朋友关系。2019年7月15日,第三人杨梦森通过微信向李景吾发送其本人手写的借条一支,***银行账号、身份证和联系电话,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河南宗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00元(肆拾万元整)。借款人:***2019年7月15日”。2019年7月17日,原告财务人员向被告***账户转账40万元,转账凭证摘要备注:借款。该款后经第三人杨梦森支配使用。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合意是借款合同或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原被告诉辩主张及第三人陈述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本案中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景吾称该款系杨梦森向其借用,第三人杨梦森亦称借条是由其出具、款项由其使用支配,只是借用被告账户接受款项,故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宗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河南宗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操 姗
书 记 员  王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