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3民初3276号之二
原告:***,女,195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鸿粤园林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顺和街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荣,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番禺大桥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原告***与被告广州鸿粤园林环保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广东番禺大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广州鸿粤园林环保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史靖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