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特1832号
申请人:鸿粤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何花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志明,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碧云,女,1993年3月30日出生,系该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7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申请人鸿粤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粤公司”)与被申请人***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1]708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仲裁裁决如下:一、鸿粤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2021年5月17日至6月30日工资4898.39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鸿粤公司认为:一、对***在仲裁阶段举证的真实性不确认。***在第二次仲裁庭审时提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并接受工作指示和化龙泵站设备检查记录表有***本人签名”,纯属捏造事实。***庭上未能出示真实材料且也未有按规定时限内提交举证材料,鸿粤公司也没有收到。仲裁委单方采信判定存有失误。首先无法证实该微信是否***本人的以及是本人回复的,其次监管化龙泵站设备检查记录表的两名人员(一名是新来的员工,一名是***的亲戚),***所提供的不属鸿粤公司行为的任何形式文件材料均属个人行为,其个人行为与鸿粤公司无关,其个人行为的材料对鸿粤公司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二、***工资计算标准与事实不符。***每月基本工资2100元、加班补贴1100元,夏季(每年6月-10月)有高温补贴150元。由于***2021年5月17日-2021年6月30日停职。对2021年5月工资,鸿粤公司己向***支付1941.27元,因***缺勤而扣款1548.39元,故鸿粤公司补发2021年5月基本工资1016.13元。2021年6月由于***全月停职,不需要支付加班补贴以及高温补贴,故只发放基本工资2100元。合计支付***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工资3116.13元。综上,鸿粤公司请求:1.撤销穗劳人仲案[2021]7082号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对于***的工资发生争议,鸿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仲裁审理期间,鸿粤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的出勤时间,也没有有效证据反驳、推翻***所提交的证据,故仲裁裁决认定鸿粤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据此采信***的主张,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现鸿粤公司没有证据证实本案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鸿粤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1]7082号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鸿粤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珺
审 判 员 袁国生
审 判 员 黄 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 星
书 记 员 何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