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1民初21314、27102号
**(21314号案原告,兼27102号案被告,以下称为原告),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回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山界回族乡民族村8组23号,身份证号码4305241991********。
鸿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1314号案被告,兼27102号案原告,以下称为被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北太路1627号敏捷科创中心1号楼19层19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鸿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鸿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辩)称,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入职被告处任司机,未签订合同,工资每月6000元,连续上班至2022年1月17日下午,被告要求原告过年期间多加班不休息,原告要求按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随后,被告通知原告试用不合格。2022年2月22日,被告支付了工资1161.29元,因原告工作期间有两天是周末休息日,故被告仍欠付1045.6元。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原告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原告认为仲裁裁决理由错误,裁决结果错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的周末加班费差额1045.6元;2.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确认双方自2022年1月12日至判决之日存在劳动关系;3.被告支付2022年1月18日至判决作出之日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按照每月6000元计算;4.被告支付2022年2月22日至判决作出之日止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6000元。
被告鸿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辩(诉)称,原告诉请加班费计算标准与事实不符,原告的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节假日工资、职务补贴、安全绩效奖、环卫津贴、节假日补贴、生活补贴,原告要求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差额,没有依据。被告认为无需支付加班费,对仲裁裁决第二项无异议。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无需支付原告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差额461.54元;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岗位是司机,最后工作至2022年1月17日,双方约定工资每月6000元,尚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共向原告发放了工资1161.29元。原告上述工作期间,有两天是周末,原告为此主张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被告认为是排班轮休制,还没轮到原告休息,双方就解除了劳动关系,故不存在加班。
2022年1月19日,被告出具《有关**试用期不合格的通知》,大致内容为:**于2022年1月12日入职我司石湖项目部担任司机岗位一职,试用期为1个月,根据该员工试用期间内表现,存在不服从项目负责人的正常工作安排、工作态度不佳等情况,根据《员工管理手册》,经沟通现评定该员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我司于2022年1月17日与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等等。
另根据原告与被告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内容有:“工资是多少啊”“6000,可以买社保,签合同,正常的流程”“加班费怎么算的”“19一小时”“开这个11米的大车最好能多休息,开大车本身就比较累…”“都是这样的,这个比其他司机工资要高”“一个月上26天,休四天,本身就休息很少了,那四天也不休很累的”“多个司机,排好班,最好一周休两天,这样安全一些”…“昨天和前天上班算加班费吗”“不算,这里说了没双休的,都是排休”“一个月上26天,排休四天?”“对,面试跟你说了”“那你叫我过年不要休息?”“给加班费啊”“我跟你谈合理工作,你这个态度我也很难做啊,你还要我猛加班,你把工作安排合理点,多休几天,谁会走?”“现在是不合理,过年人员就紧张,本来原本就这么运营的,别人都能接受的事在你这里成为一个问题?你不想加就不加”…“我能每周休息两天吗”“排休的,有别的司机休了”“排休我就不能每周休两天了?你也好好想想国家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国家是怎么布局的”“当初协商跟你说好了,你情我愿你才过来工作的”…“做不了你找个时间回来办离职吧”“自私自利,自以为是,除了钱什么都能不要,不是我做不了,是你不想让别人好做”等等。
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9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5月25日,该仲裁委作出穗劳人仲案[2022]6456号裁决书,裁决: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差额461.54元;二、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有关**试用期不合格的通知》、银行流水、仲裁裁决书以及当事人**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于恢复劳动关系问题。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入职,最后工作至2022年1月17日,故本院确认双方在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确认双方至判决之日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双向选择的过程,本案中,被告已经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且从涉案微信聊天记录看,原告对被告的管理方式等并不认同,双方矛盾较大,考虑到劳动关系是兼具人身隶属性与财产依附性的法律关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双方在客观上已经不具备恢复劳动关系的基础,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的周末加班费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涉案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约定原告每月工作26天,休4天,月工资6000元,故该工作模式属固定工作时间、固定工资标准的双固定用工模式,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对应的工资总额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现未有证据证实原告工作期间属额外加班的情形,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周末加班费差额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根据原告的工作时间,被告应当支付工资为1384.62元(6000元/月÷26天×6天),被告已付1161.29元,故仍需向原告支付工资差额223.33元。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理同前述,被告已经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本院也依法认定双方在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22年1月18日至判决作出之日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依据不足,如原告认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就相关事宜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原告入职6天后双方即解除了劳动关系,故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22年2月22日至判决作出之日止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鸿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鸿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支付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23.33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鸿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受理费20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314号案受理费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