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环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金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4776号
申请人:常州市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浦西村委巢家村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66224242B。
负责人:刘正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金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金环交通设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乌大道与兴工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796898708P。
法定代表人:王美玲,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市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金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包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