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环实业有限公司

常州市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湖南金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3605号
原告:常州市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浦西村委巢家村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66224242B。
法定代表人:刘正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雪莹,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雪,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金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乌大道与兴工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796898708P。
法定代表人:王美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常州市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舒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望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