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4776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西夏墅镇浦西村委巢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66224242B。
法定代表人:刘正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阳,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金环交通设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乌大道与兴工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796898708P。
法定代表人:王美玲,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62元、保全费4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 杰
人民陪审员 潘岳中
人民陪审员 巢松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包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