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21民初2031号
原告:***达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竹园社区竹园路(新竹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凌,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上就,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乌大道与兴工路交叉口东南角iv>
法定代表人:王美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虎,该公司员工。
***达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金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达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达工贸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工贸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4元,减半收取3027元,由***达工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瑞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红叶
代理书记员 罗素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