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环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逸辉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湖南金环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民初5733号

原告:湖南逸辉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鸭子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3M9743。

法定代表人:欧阳醌。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亮,湖南嘉仕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乌大道与兴工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796898708P。

法定代表人:王美玲。

原告湖南逸辉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环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2日受理。2020年12月1日原告湖南逸辉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金环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逸辉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金环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逸辉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金环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南逸辉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小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